案情概述
境内体育中心承办境外演艺经纪公司举办的境外艺人演唱会,境内体育中心未按规定扣缴境外演艺经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争取政府各部门支持后,督促体育中心扣缴了税款。
相关事实
2009 年,台湾某艺人在境内H市体育中心举行演唱会,主办方为台湾X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X公司),承办方为H市体育中心。
案件处理
2009年7月24日,税务机关通过媒体渠道得知台湾某艺人在境内H市体育中心举行演唱会,税务机关立即到H市体育中心向有关人员讲解相关税收政策,要求体育中心提供演出合同及有关资料,以便据以确定纳税义务、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
从体育中心提供的合同来看,此次演出的承办方为H市体育中心,主办方为台湾X公司。H市体育中心需就此次演出支付给台湾X公司180万元,分三期支付,于2009年7月15日前全部支付完毕。款项支付完毕之后,台湾X公司的有关人员才会从台湾启程。合同约定180万元劳务费为台湾X公司的税后收入,全部税费则由 H市体育中心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台湾X公司在境内从事演出活动,构成在境内的机构场所,对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规定,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H市体育中心作为演唱会中方接待单位,在被税务机关指定后,负有代扣代缴台湾X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根据体育中心与台湾X公司合同规定,台湾 X公司取得的是税后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时,还应换算为含税收入,体育中心应在代扣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进行扣缴申报并将税款缴人国库。
税务人员主动来到体育中心宣传解释税法并督促其履行扣缴义务,但体育中心不配合。2009年8月4日税务机关向体育中心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该单位拒绝签收税务机关将此情况向地方政府部门汇报后,争取到了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在当地办事处人员的见证下,将文书留置送达。限期内体育中心仍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在当地影响力较大的某报刊登了有关此事的详细报道,曝光了体育中心的税收违法行为,使其感受到舆论压力。同时,H市检察院、H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此事件高度关注,表示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税收违法案件,他们的介入也使H市体育中心认识到了未申报扣缴税款行为的严重性,最后体育中心终于向税务机关扣缴申报了相关税款并接受了处罚。
案例启示
1.本案之所以能顺利确认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在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首先是因为税务机关主动掌握了演出信息,并对税源涉及的款项支付人和纳税人作出了准确判断。此外,应该注意的是,在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情况下,演艺人员的所得或通过演艺人员取得所得的征税权界定需要在常设机构条款以外适用其特别条款,本案例中由于非居民企业为台湾企业,不涉及此类问题。
2.针对演艺活动通常历时短暂的特点,获取相关信息提前介入,特别是及时做好指定扣缴工作是税款征收的关键,为此需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并落实执行演艺涉及相关各方(支付人、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3.在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时,争取地方政府及新闻媒体的支持有利于有效解决税收征管方面的难题。而税务事项涉及的相关第三方对税务机关征税事项的协助和支持,也是《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