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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按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税 案例热点
编辑: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02-28 13:17:12   访问量: 44


案情概述


境内高校与境外教育学院合作办学,境外教育学院从中国境内取得的 收入中既包含提供教育服务收入也包含转让教材版权的收费。税务机关对 境外教育学院取得的收入合理划分了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分 别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重庆××高校(以下简称重庆高校)是一所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专科 学校,澳大利亚C 教育学院(以下简称C 学院)是澳大利亚的一所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

重庆高校与C 学院于2007年9月签订了《关于英语和信息技术合作 课程的合同》,在重庆高校开设国际商务英语四级证书信息技术专业英语基础课程和信息技术文凭(软件开发)专科课程。

根据合同规定, C 学院的职责包括:将重庆高校的学生作为C 学院国 际学生录取;提供C 学院拥有版权的课程资源、教师资源、教材、评估工 具、每科所需课本各一套;提供一名合格的讲师在重庆教授信息技术课程 和课程协调;授予圆满完成本课程的学生C 学院文凭。重庆高校的职责包 括:提供学习设施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其他C 学院无版权的教学资源及  在中国的教学和管理人员;使用C 学院提供的课程教授和评估每门课程;遵守C 学院关于澳大利亚培训质量框架 (AQTF)   标准的合理要求,与C  学院共同探讨复核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C 学院的收费标准如下:重 庆高校每届招收学生数在60名以内时,将支付C 学院许可证费3年合计  19万澳元。每届招收超过60名的部分,重庆高校应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按900澳元/人/年的标准向C 学院支付,以作为“额外许可证费”。


案件处理


2010年10月,重庆高校就其向境外C 学院支付的许可证费19万澳元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并将其与C 学院签订的《关 于英语和信息技术合作课程的合同》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合同备案。

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完合同后,决定对C 学院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9 万澳元如何定性展开进一步调查,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所得类型如何确定问题。即境外C 学院取得的许可证费究竟是提 供劳务收入还是转让教材版权收入。根据合同中有关“C 学院提供一名合 格的讲师在重庆教授信息技术课程和课程协调”的描述,可以判定C 学院 派员在中国境内提供了教学劳务;同时根据“C 学院提供拥有版权的课程 资源、授予圆满完成本课程的学生C 学院的文凭、 C 学院拥有并始终拥有 所提供的教材版权,重庆高校支付许可证费”等描述,税务机关认为C 学 院在合作办学过程中除了提供劳务之外,同时还提供了特许权。

二是收入如何划分问题。即对于C 学院取得的19万澳元如何进行劳 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划分。税务机关通过查找可比信息资料,对C 学院派 出的讲师薪金按合理标准计算,同时加上一定的利润率,确定C 学院劳务 收入,全部收费中除劳务收入之外则全部确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三是C 学院劳务所得是否构成机构场所判定问题。根据中外双方合同 规定,外方C 学院在教学期内长期派驻一名教师在重庆高校授课,属于典 型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通过劳务场所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的情形。此外,根据中澳税收协定, C 学院因与中方企 业合作办学在华提供劳务,具备常设机构所界定的固定性和营业性的特 征,即便简单地从劳务时间来看,也已超过6个月,已构成常设机构,中 国对于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拥有征税权。作为一项跨2008年前后的劳 务和特许权混合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C 学院在境内提供教学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 定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计算,最终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计征税61038.45元。

1.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教育也在走向国际化。在中外合作办 学活动中,往往会涉及大量非居民税收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 加强对这部分非居民税源的关注。

2. 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形式多样,既有外方提供教学劳务,也有外方提 供教材版权,还有两者的综合提供。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正确区分劳务所得 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管理的关键。这就要求税务人员要对每个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认真研究,仔细分析,以准确定性、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