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税务机关从证券市场中获知H股上市公司派息,通过对股东名册中股东名称的分析确定了非居民企业股东。该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592万元。
相关事实
A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84年,于2003年12月15日在香港股主板成功上市,注册资本为109527万元人民币在香港上市的流通股占总股本的37.73%。2005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B公司作为收取及支付或以任何方式派发有关H股已公布股息的代理人。A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人79.71亿元,利润总额为3.9亿元。
案件处理
1.获取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从证券市场派息公告中获知:2009年6月5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宣派2008年度股息,每股人民币0.08元,另加派特别股息每股人民币0.07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429万元其中H股现金股利6199万元。
据调查人员了解,派息时流程如下:D确定召开年度股东会日期2股东会前30天内股票暂停过户,并且以股票暂停过户的日期为股息派发基准日。3召开股东大会,书面通知股票过户机构每股港币金额及股息派发日。4股东会后2天,股份过户登记处(证券登记机构)将股息总额和享有本次股息的股东名册快递给代理人B公司。5股东会后2~6天,公司代缴机构持股股东企业所得税后,办理银行购汇。6公司将股息款项汇入B公司的指定账户。A公司将在股东会后两个月内完成股息派发事项由B公司于派息日安排寄出所有股息单给已记名的H股股东。
2.明确纳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派息决议时,非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收入而A公司为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是否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股东的身份,但是,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并不清楚流通股的持股人是否是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从现有资料着手,发现股东名册中详细列有股东名称,可以辨别出哪些是企业哪些是个人,类似xxXLTD.或XXXLIMITED的名称都是非居民企业。通过分析和调查确认,A公司的非居民机构投资者17家,应付股息6720万港元。
3.结果
税务机关向A公司宣传解释了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并帮助其确定了流通股持股人的身份。A公司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592万元。
案例启示
上市公司派息都会对外公布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对所辖企业中已上市的企业应关注证券市场中的派息公告,即可有效掌控相关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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