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概述
当事人是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之一,并直接从公司分红,按20%缴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通过本案中税务机关按劳务报酬方式处理,因劳务报酬打8折,且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项,最高税率是45%,据此计算,劳务报酬最高个税税负近36%,当事人税负直线上升。且还未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可能带来的增值税、附加税费潜在负担情况。
02.
相关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张某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张某某:
我局依法对你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张某某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3]***号
张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702***626):
03.
案件处理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智”) 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上海谛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谛憬”)、上海硕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以下简称“上海硕诚”) 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经查询,本案中张某某为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三个股东之一。
你于 2020 年至 2021 年取得财务咨询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98,031,683.17 元,其中 2020 年 52,891,089.11 元、2021 年45,140,594.06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你于 2020 年至2021 年度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4,981,565.94 元,你已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156,198.71 元,少申报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1,818,407.23 元,其中 2020 年16,866,233.27 元、2021 年 14,952,173.96 元。
(二)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智与张某某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智、张某某与上海谛憬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智、张某某与上海硕诚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智向上海谛憬、上海硕诚的银行转账记录;上海谛憬、上海硕诚向***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提供的上海谛憬、上海硕诚开票记录、纳税申报记录、税款缴纳记录。
(三)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少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31,818,407.23 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909,203.62 元。
以上拟罚款合计 15,909,203.62 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