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PO研发费用核查要点
申报材料显示,研发费用分别为 927.23 万元、 1,268.33 万元和 1,396.03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22.19% 、13.60% 和 10.64% ,主要为职工薪酬。
请发行人:
( 1 )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是否能明确区分,是否确实与研发活动相关,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并说明项目实施进度;
( 2 )说明是否存在同一员工同时承担研发、非研发工作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该员工具有共享性质的薪酬支出在其他成本或费用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分摊方法,如按工时分配,请进一步说明工时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有效性;
( 3 )说明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从业年限结构,研发人员职工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说明
(一)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是否能明确区分,是否确实与研发活动相关,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并说明项目实施进度;
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②研发人员薪酬及相关费用;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④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等费用;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费等。
报告期发行人的研发费用主要为人员薪酬,发行人对每个研发项目在立项后形成研发项目小组,由研发项目负责人在公司研发人员中选取适当的人员参与该项目,项目小组成员根据实际工作每日提交工时,交由部门助理审核。每月人事专员根据考勤情况计算工资,交由总经理复核,复核无误交由财务部审批;财务部按照研发项目立项名称设置研发项目台账,根据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对研发项目人员的薪酬进行分摊核算,研发部门负责人的薪酬根据该部门所有项目工时占比进行分摊。除研发部门负责人外,其余研发组人员均参与具体的研发项目,故研发人员成本能对应到具体研发项目。
报告期研发费用中直接材料及差旅费、项目评审费等金额较小,财务部门根据报销单归集到具体部门及具体项目核算,折旧和摊销、办公费等间接费用,根据工时在研发项目中分摊。
如本回复13.(三)所述,公司除存在研发人员从事开发活动的情形外,不存在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工作交叉的情况,公司的相关费用均按部门进行归集,故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能够准确区分。
(二)说明是否存在同一员工同时承担研发、非研发工作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该员工具有共享性质的薪酬支出在其他成本或费用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分摊方法,如按工时分配,请进一步说明工时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有效性;
发行人存在同一员工同时承担研发、非研发工作的情况,当有项目需要开发时,由研发部门分配人员到开发组,开发组人员对应的薪酬和费用按工时分摊到各个开发项目,计入生产成本。
共享性质的薪酬支出按工时分配。开发组人员相对固定,通常研发人员被分配到开发组后,则一直从事开发工作,直到项目结束才转回研发组。日常管理中,开发组人员提交开发项目工时,研发组人员提交研发项目工时,并提交部门助理审核,月末部门领导总体审核,财务部门据此进行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将承担开发职能的相关人员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公司已建立工时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且得到有效执行。
(三)说明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从业年限结构,研发人员职工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1、研发人员数量、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从业年限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年龄结构 | ||||
年龄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岁-30岁(不含30岁) | 59 | 66 | 69 | 58 |
30岁-40岁(不含40岁) | 54 | 46 | 34 | 22 |
40岁及以上 | 4 | 3 | 3 | 2 |
合计 | 117 | 115 | 106 | 82 |
学历结构 | ||||
本科及以上 | 65 | 61 | 63 | 50 |
大专 | 50 | 52 | 42 | 31 |
大专以下 | 2 | 2 | 1 | 1 |
合计 | 117 | 115 | 106 | 82 |
从业年限 | ||||
3年以下(不包括3年) | 14 | 13 | 19 | 18 |
3年-5年(不包括5年) | 15 | 28 | 23 | 17 |
5年-10年(不包括10年) | 59 | 51 | 45 | 35 |
10年以上 | 29 | 23 | 19 | 12 |
合计 | 117 | 115 | 106 | 82 |
2、报告期内,研发人员职工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人
可比公司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卫宁健康 | 未披露 | 14.77 | 14.96 | 13.98 |
创业慧康 | 未披露 | 15.35 | 14.11 | 11.12 |
中科软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1.86 | 18.24 |
世窗信息 | 5.21 | 12.09 | 9.06 | 未披露 |
平均值 | 5.21 | 14.07 | 15.00 | 14.45 |
中卫信 | 7.07 | 14.44 | 14.58 | 13.68 |
注1:卫宁健康、创业慧康研发人员薪酬部分记入成本,故仅统计研发与生产人员整体薪酬水平,人数由各年年报数据披露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实施人员)数量加权平均得出,薪酬数由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增加数减去管理人员薪酬和销售费用薪酬得出;
注2:中科软2018年、2019年数据取自招股书,其中2019年数据根据半年数据年化后计算得出;
注3:世窗信息数据取自招股书披露的各期研发费用除以研发人员平均人数; 2021年上半年数据参考注1计算方法得出 ;
注4:发行人的数据为所有研发人员薪酬除以研发人员各月平均人数。
注5:2021年半年报卫宁健康、创业慧康、中科软未披露期末人数,故无法计算其人均薪酬。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注重新技术的研发,不断推动研发项目的进展,研发人员的数量逐年上涨。研发人员薪酬2020年略有降低,主要系2020年因为疫情原因,减免社保公积金所致。
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与创业慧康、卫宁健康相比差异较小,相较于中科软人均薪酬较低,主要系中科软地处北京市,该地区工资水平较高;相较于世窗信息发行人研发人员薪酬较高,主要系世窗信息地处河北省,而发行人地处江苏省,经济较发达,当地工资水平较高。
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制度,了解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2、了解公司研发费用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在不同研发项目中的划分方法;
3、获取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明细账,检查研发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4、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明细清单及员工名册,了解相关人员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等,确认相关人员的工作是否与研发相关;
5、获取报告期内各研发项目的人员工时表及研发投入明细,对在研项目的人员及经费投入情况进行了核查;获取发行人工时原始记录,检查工时记录是否准确;
6、获取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计算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访谈发行人高管,对薪酬水平差异的原因进行了解;
7、查看公司研发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确定是否与研发活动相关;获取固定资产清单复核折旧计提及分配是否正确;
8、对研发费用进行抽样测试,检查合同、发票、差旅报销单、付款审批单等支持性文件,检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准确,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或生产成本能明确区分,确实与研发活动相关,研发投入能够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发行人已补充说明研发项目的实施进度;
2、存在同一员工同时承担研发、开发工作的情况,共享性质的薪酬支出在其他成本或费用与研发费用之间按工时分配,工时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具备有效性;
3、发行人已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从业年限结构,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与同行业的差异主要是地域原因导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核查要点
研发费的加计扣除贯穿研发开始前、研发过程中以及研发完成后等全流程,涉及项目立项、人员安排、费用归集、资料留存备查等各个方面,而各个环节在实践中也往往隐藏着一些税务风险,如不能准确识别和应对相关的风险,可能导致企业无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大额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不利后果。下文我们将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常见风险点进行简要分析,供企业参考。
1. 研发活动的定性
(1)企业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条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适用主体做出了一定限制,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管理时,首先应当审视自身所在的行业以及从事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政策适用范围。在此方面,建议企业关注以下事项:
关注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根据相关规定[2],以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中的任意一项为主营业务,即,其研发费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3];
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归集研发费的企业,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活动内容可能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根据相关规定[4],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以及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等均不属于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3)混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
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多种方式,实践中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往往容易混淆,而两种方式下对应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处理不同。对于委托研发而言,允许委托方按照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的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的三分之二),而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合作研发项目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需结合业务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研发活动方式,并相应进行税务处理。
结合科学技术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和关于《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的解读、以及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我们将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常见的差异总结如下表所示,供企业参考,但提请企业注意,实践中需要视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l 工作创新程度不同,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主要目标是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等进行研究开发,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而技术服务通常是运用现有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工作创新程度较低;
l 是否具有可重复性,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通常不具有重复性,而技术服务具有重复性,服务方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
l 是否存在失败的风险,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失败的风险较高,而技术服务是对现有技术的运用,过程和成果通常都是为专业技术人员所熟稔的,失败的风险较低;
l 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归属,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过程中或者工作成果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参与方通常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约定,而技术服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一般不会形成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的传递通常也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我们理解,企业因研发活动发生的技术服务费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当然,实践情况往往比理论分析更为复杂,当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分析和处理的难度又会进一步增加。
2. 研发人员的管理
研发人员作为研发活动的核心要素之一,相关人员人工费用往往占研发费中较大的比重,因此企业对研发人员的准确认定与归集尤为重要。实践中,企业可能因研发人员管理和费用归集不准确,导致研发费加计扣除存在风险。
(1)错误将管理层、行政人员归集为研发人员
根据规定[7],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劳务派遣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财务人员及后勤人员等并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属于研发人员,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劳务费用等不能计入研发费进行加计扣除。
(2)研发费与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对于企业研发费会计核算与管理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践中有的研发人员在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也会参与部分生产活动,并且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可能在生产部门,因此需要准确核算和划分相关人员的费用。
3. 研发费的归集
研发费的准确归集和核算是企业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前提。而实践中,研发费的归集通常有三种口径,即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三种口径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可参考文末附表:研发费归集口径的比较),企业在归集和核算时应注意把握和区别,以下我们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差异:
l 针对人员人工费用:对于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183天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其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口径, 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l 针对房屋租赁或者房屋折旧费用: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用于研发活动(如实验室、实验办公楼等),相关的租金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类似的,企业自有房屋用于研发活动的,其对应的折旧费用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口径,但不计入加计扣除口径。
l 针对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的限制比例为20%,加计扣除口径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的限制比例为10%。
实践中,税务机关可能会交叉比对企业三种口径下的研发费金额,如果存在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提出问询,质疑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研发费归集的准确性,并要求企业对此进行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打消税务机关的疑虑,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进一步地,甚至可能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
4. 备查资料的准备
研发费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留存备查资料是税务机关核查研发费加计扣除合规性的重要依据,因此真实、完备的备查资料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实践中有的企业因为仅关注研发层面的工作而忽视税务留存备查资料的准备,最终导致大额的研发费无法加计扣除。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充分准备并保存备查资料,如项目计划书、立项文件、研发合同、费用分摊表、项目研究成果、研发过程性文件等材料;同时,也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实际发生额,以便从容应对税务机关事后的核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要点
(一)重点管理对象
(1)首次享受优惠和优惠金额较大的纳税人;
(2)研发活动取得较大财政性资金的纳税人;
(3)单项费用占比异常的纳税人:
(4)错误适用加计扣除比例的纳税人;
(5)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7)未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留存备查资料审核、询问了解和翻阅账簿
1.案头分析。对纳税人、备案资料是否齐全、研发费辅助账是否与申报表金额一致,以及优惠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案头审核,排查风险点。研发费辅助账未分研发项目、填写不完整的,相关研发立项文件残缺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补正。
2.纳税约谈。对财务负责人和研发人员进行约谈询问,对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项存在风险点的纳税人,应当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对从事研发一线人员和生产研发混用人员进行突击询问,了解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实,同时听取纳税人的陈述或解释,通过询问后不能排除疑点的,应进行纳税评估。
3.通过企业提供的研发费辅助汇总表与明细表,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对疑点费用进行会计账簿凭证翻阅,并对纳税人研发设备、研发成功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查看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扣除实质条件。
(三)对企业主营行业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核查查看销售合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核算,核查行业判定是否准确,主营行业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对研发活动的核查查看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若企业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等。
核查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所列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对人工费用的核查
1.通过询问人事部门人员和审阅用工合同、员工考勤记录等方法,核查研发人员中是否有后勤人员,研发人员是否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情况以及相关人工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中是否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
3.通过ITS系统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查询ITS(一人式)模块查看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申报的企业人员工资进行比对。
(六)对直接投入费用的核查
1.审阅领料单据及领料部门签字和研发部门人员名单,核查是否存在非研发活动领取的材料、燃料等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后续支出,其金额是否正确。
3.查看研发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租赁合同等,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否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是否存在将租赁费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的情况。
(七)对折旧费用的核查
1.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核查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中是否有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修理费用;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下,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2.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核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算的金额。
3.对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查看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和固定资产台账,核查企业会计上是否进行加速折旧处理,折旧额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金额。
(八)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查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购入无形资产的合同、协议、发票等,核查在研发费用中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用于研发活动,是否存在研发、非研发共用的情况以及相关费用是否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核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九)对新产品设计费的核查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核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含有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项目是否准确、金额是否正确。
(十)委托研发项目的核查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查看双方订立的合同、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核查受托方是否在境外;受托方为个人的是否取得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双方为关联关系的,受托方是否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查看委托研发的决算报告、发票及相关会计凭证,与《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数据进行核对,核查研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存在关联关系的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研发费用
(十一)对资本化项目的核查1.对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科目,核查开发阶段(研发未完成或未明确失败前)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是否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是否在转入“无形资产”之前进行加计扣除。2.对研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的,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时点是否正确。
(十二)对不允许税前扣除费用的核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要求,查看研发支出辅助账、相关会计凭证等,核查研发费用中是否有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支出等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汇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三、研发费用工资项目税务稽查风险点
甲企业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以达到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少缴纳养老保险的目的。甲企业为了满足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的条件而弄虚作假,这样不仅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而且很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通过了解得知,三年来甲企业并未增加生产设备,仅是对关键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生产技术上改进,使得生产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为此,税务人员对甲企业进行了五项实地核查,即生产计划及安排记录、员工考勤表、加班补贴表、工资支出及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等资料。
通过核查发现两个异常情况:
一是各部门员工考勤实际人数总和大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职工人数;
二是职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远高于当地同类企业水平。再结合此前发现甲企业“劳务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甲企业可能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
原来,甲公司发现税务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检查是否有虚增技术人员的现象,很少检查企业职工总人数,便决定反其道而行,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数,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且还可以达到企业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
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的方式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劳务费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