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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以现金支付股息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案例热点
编辑: 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07-10 13:27:42   访问量: 100


案情概述


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未依法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而是由个人将大额现金携带出境。税务机关从居民企业利润分配相关会计科目入手,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30万元。


相关事实


2009年7月,某市国税局对所辖外商投资企2008年度的股息分配状况进行逐户调查。初步了解情况后发现,A公司连年盈利,却一直未进行股息分配,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通过查看A公司提供的账务资料调查人员发现,2008年度A公司的税后利润已经分走,外方股东B公司的股息所得部分却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随后,税务机关又从市外汇管理部门了解到,A公司近年来也没有向境外付汇的记录


案件处理


税收机关向A公司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在约谈过程中,税务人员对2008年的盈利事项进行了询问,A公司财务人员承认,2008年该企业实现税后利润820万元。由于该公司为外商独资,实际控制人只有外方股东B公司一家。2008年没有召开董事会,而是B公司自行决定,在2009年4月将税后利润600万元交由外方派来的一名财务总监,以人民币方式带走,该笔分红账上未扣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支付方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相关政策规定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宣传,并通过该企业对其外方负责人进行了政策宣讲和情况通报,要求A公司依法配合税务机关追缴该笔税款。经过税企双方的沟通,A公司外方负责人表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补缴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供了B公司香港居民企业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内地与香港有关税收安排的优惠条款,该项股息所得应按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最终,该公司办理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待遇审批手续,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0万元。


案例启示src=http___c-ssl.duitang.com_uploads_item_202002_15_20200215152022_crpqz.thumb.1000_0.gif&refer=http___c-ssl.duitang.gif


居民企业对外支付股息有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多种形式。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外支付外汇,可通过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掌握其股息分配情况,但像本案中以人民币形式分配股息未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个人将大量现金非法携带出境,不仅违反了税法的规定,还严重违反了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税务机关,应及时关注企业利润分配相关会计科目,探索股息分配的新动向,随时掌握企业利润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