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境内公司从外国公司进口设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但协议总金额中未单独列明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费用。税务机关经调查确定外国公司雇员在华提供上述劳务已构成机构、场所对归属于机构场所的所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A公司是注册在深圳的一家大型生产企业,2007 年5月16日,A公司委托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与美国 B公司就其项目建设提供相关设备达成协议,由美国 B公司为A公司提供水泵水轮机及配件、发电电动机及配件计算机监控系统及配件和主要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相关服务。协议总价款 1118 万欧元,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费用没有单独列明。供货、安装及调试计划工作时间为30个月,其中在美国设计、生产和运输计划20个月,在中国境内现场的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计划9个月由于支付设备价款属于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无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因此工程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全额支付了协议价款,B公司没有就安装、培训劳务在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件处理
2010年2月,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管辖的A公司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核实查看账簿凭证时,发现该公司2009 年固定资产新增进口水泵水轮机和发电电动机各一套,设备价款超过1个亿。考虑到大型设备进口时往往会包含安装及调试费等应税劳务活动,税务人员要求A公司提供进口设备的相关合同协议。
通过审核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中已明显列明 B公司提供了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的劳务,在中国构成机构、场所,且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已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判定,对于 B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及培训劳务,虽然合同未列明具体的收费金额,但该项劳务收费已包含在整个合同总价款中,B 公司应根据合理的标准划分属于该项劳的收费,并就该项劳务收入的利润额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一方面通过A公司的业务经办人与美国 B公司取得联系,要求美国B公司就上述劳务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告知美国 B公司如果不按照我国税法完税,税务机关将从该公司在华的其他项目追缴税款,另方面着手搜集 B公司提供上述劳务的具体实施情况,并通过A公司的接送记录及食宿安排核实了美国 B公司工作人员在华的服务时间,确认美国B公司在华已构成常设机构,但劳务的真实价格还需进一步确认。美国B公司与我方取得联系后,承诺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委托香港某会计师事务所就办理该笔税款申报事宜进行了两轮磋商。
第一轮磋商,税务人员首先就安装劳务的定价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磋商,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该项安装工程的预算资料,同时提出根据工程预算,期间有4个月美国B公司没有人员在现场工作,实际的安装工程累计时间不足6个月,根据中美之间的税收协定,在华不构成常设机构税务人员提出,工程预算资料不能作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直接证据,实际履行的结果和预算的资料可能会有差异,美国B公司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的决算资料,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劳务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款。
第二轮磋商,会计师事务所向税务机关提供了详细的工程决算资料税务人员将外方提供的资料和已掌握的工作人员在华服务信息进行比对核对了外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最终确认 B公司在华提供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工程劳务收人为75万欧元,由于B公司不能准确地核算成本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收入核定了利润率,2010年3月底美国 B公司按核定的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3 万元及滞纳金1.7万元。
案例启示
1.包含在贸易项下的非居民企业劳务所得,由于无须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税务机关往往不能及时监控到这部分非居民税源,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今后对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时,要特别关注大型生产设备的引进项目,及时跟踪,加强监管。
2.2.对于包含在机器设备进口整体合同中的劳务项目,境内进口企业一般仅知道需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对于合同中包含的劳务支出境内进口企业一般会忽略相关的合同备案义务以及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税务机关要加大对贸易项下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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