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增值税
1、集团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梳理:
①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②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免征增值税,超出的要征;
③要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2、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2
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梳理:
1、出借方
①有息借款,将利息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
②无息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证明无偿借款的双方公司税率相同、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可能需要向税务局报备相关证明资料。
2、借入方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满足:
①准予税前扣除的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②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债资比的,不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提供资料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才可能被允许扣除;
③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相当于实缴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④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在以后会计期间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税前扣除;
⑤有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03
印花税
印花税应税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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