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事件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显示,新疆****贸易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超1亿元,其中个人消费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税务局对该单位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补罚税款合计超100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通过你单位其他应付款-王*文明细账2页、王*文银行流水资料110页、情况说明2页、借条、借款人情况说明41页、王*文资金流水划分明细41页,证实:你单位股东王*文存在向公司借款106,282,362.15元未归还的情形,经核实王*文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卡号,户名王*文)银行收付款记录及企业提供关于王*文与其他个人欠条及相关债权人证实后,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文借公司的钱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前期筹资还款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部分后,其余部分3,624,845.18元用于个人消费(2021年度用于个人消费2,598,369.97元、2022年度用于个人消费1,026,475.21元)。
02
处罚根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 你单位2022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98,369.97*20%=519,673.99元。你单位2023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26,475.21*20%=205,295.04元。结合上述证据证实,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24,969.03元的情形。上述违法事实共造成你单位2022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2,208,052.83元。你单位少代扣代缴股东王*文个人所得税724,969.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年底以借款形式分红的部分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62,484.52元。 上述罚款362,484.5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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