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减资的话题最近沸沸扬扬,实际上税务处理方面,减资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包括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都是相当明确的。反倒是增资扩股行为,个人股东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并未见到总局对此有明确的文件和回复,只有各省市的一些回复,而且观点各不相同。
01
第一种观点
需要分情况来判断是否缴税,增资是溢价还是折价?折价增资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不增资股东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
问题1:你好,我司原股权结构如下:法人、自然人占比80%,20%,后因法人股东增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法人、自然人占比99%,1%,请问此增资活动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税吗?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23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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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宁波地税
发布时间:2014-02-20
答复: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3:我是个人股东,在湛江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只有两个个人股东,2018年12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另一股东因资金不足,只有我增资扩股实缴1亿注册资本,增加贸易公司股本,现湛江税局提出因我增资扩股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湛江税局提出的因增资扩股行为要缴个税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9-29 11:06
回复内容: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2
第二种观点
增资扩股行为不涉税!
问题4:A公司属于张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李四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的股权比例。请问,张三股权比例减少是否属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湖北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9-13
答:A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假定李四投入的100万在A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0%,解得:X=25(万元),因此,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李四 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
从上述会计处理来看,增资后,张三的股比由原来的100%变更为80%,股东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但该增资扩股引起股比变更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一、首先增资扩股是企业行为,是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根据个人股权转让列举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企业增资扩股。
其次,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企业增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个人取得所得的问题。在增资过程中,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是属于法人财产,原股东未实现收益。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度对于所得确认的时点都是按实现原则进行的,新股东增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变动,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所得。
其三,虽然增资扩股之后,原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属于法人财产的增加,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股东实现了“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并不代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企业增资扩股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转让股权而造成;虽然被投企业资本公积有所增加,但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的答复在网上流传比较广,因为回复的是不交税,所以很受纳税人的欢迎。但我根据提供的网址去搜索,目前已经找不到原答案页面了,可能是删除了。
这个答复阐述得很全面,唯一的问题,文章只是单纯地讨论了增资行为,而没有考虑增资是否公允。公允价,溢价增资不交税是没有问题的。但低价增资,导致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是不是一种避税行为,是否需要视同股权转让缴税,这是问题的关键,在回复中没有提及。
问题5:公司为大良国内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于公司发展,计划吸收一位新股东增资5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55万元。原股东认缴金额不变。但由于吸收进来的增资款导致原股东占比被稀释了,就这个事项,想咨询一下以下问题:1、原股东被稀释的部份属于股权转让么?要交个税?2、如果不算股权转让,那需要缴纳什么税?谁来缴?3、到税局办理时,需要带什么资料?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7-23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涉税行为。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问题6: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7-05
答复内容: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问题7: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自然人A、B合计持股90%,法人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自然人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请问: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有因增资而要求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目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08-06
答复内容: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权同比例减少的,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C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
问题8: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现B公司引进投资者C,C以溢价增资方式对B进行投资,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被稀释为75%,请问针对A公司股权稀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是否以取得投资收益为依据进行计税?是否有相关法规或者条例?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01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股东投资行为,不属于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因此,A公司股权稀释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各税务局)
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企业股权布局“七大新规”。涉及股权布局新规的法律条款的深度理解对于企业设计股权布局意义非常重大。
股权架构分为自然人股权架构、控股公司股权架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混合型股权架构等常见的4种股权架构形式。
不同股权架构下的企业涉及的税收成本时很一样!许多公司老板缴纳很多税的根本原因是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不规范,许多公司老板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债务清偿责任的关键原因也是公司的股权架构不合理。
企业为了节约税负,提升税收安全能力,增强老板对公司控制权的管控能力,必须重视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如果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已经设计不合理,只有进行公司资产重组重新把股权架构设计调整到节约税负的合理股权架构状态。
作为企业的领导者,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眼界,注重学习和调研,保持对新事物的敏感度和洞察力。同时,要以开放、包容的思维方式引领企业的发展,鼓励员工的多元思考和创新实践,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变化,并紧跟潮流,抓住机遇。只有与时代同步,才能不被淘汰,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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