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概述
香港C公司以其拥有境内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作为出资,换取了另一家企业D公司的股权,实现股权转让收益近5亿元,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近5000万元。
02.
相关事实
1.企业基本情况
D公司由云南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B公司”)于2007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其中A公司出资51%共计61200万元,香港B公司出资49%共计58800万元。截至2010年7月B公司仅出资13.42%共计16104万元,已无法履行剩余35.58%股份的出资义务。
2.交易主要情况
由于香港B公司已无出资能力,故将出资权转让给香港C公司,也就是说,香港B公司未履行的35.58%的出资义务将由香港C公司完成。2010年7月27日,香港C公司与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香港C公司将其所持有的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矿业”)100%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其中X矿业
的71%股权作为对D公司的出资,以换取D公司35.58%的股权,股权作价金额42696万元;X矿业
的其余29%股权转让给D公司,转让金额17291万元,现金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格59987万元。
2010年7月27日至12月20日,香港C公司与D公司又陆续签订了三个补充协议,对股权交易金额和交易时间又作了修订。2010年10月21日,X矿业完成了股东变更手续,但尚未最终完成股权交割手续。
03.
案件处理
税务机关在得知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同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也及时了解股权转让进度,并就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宣传辅导。税企双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存在一些争议:
1.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
香港C公司认为股权转让交易只有现金支付部分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对股权支付部分认为无
需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中股权支付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权益兑价支付形式,应一并计算股权转让收益。
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香港C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没有规定确切的股权交易时间,只拟定“原则上以该区商务厅批准的文件下达当月月末日为股权交割日”,而且双方都称会有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因此,香港C公司认为股权尚未完全交割,所以纳税义务也就尚未产生。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和2011年第4号公告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变更手续已在2010年10月份完成,香港C公司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已经确定。
3.关于转让价格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格,但又规定合同签订之日至股权正式交割日之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损益由香港公司承担。所以,只有在股权交易正式交割时以及过渡期损益评估报告出来后,最终价格才可以确定。经补充协议约定,同时考虑过渡期损益后,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59990万元,减去股权转让成本10961万元后,计算出香港C公司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为49029万元,应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903万元。
4.关于税收优惠的享受
确认应缴税款后,香港C公司称巨额税款无力支付,D公司向税务机关报送对香港C公司71%股权支付部分税款给予减免的报告。根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召开了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D公司和纳税人香港C公司三方代表会议,详细解释了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和代扣代缴税款相关文件规定,指出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符合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股权比例低于25%等一系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股权转让免税待遇,而香港C公司持有并转让股权比例均为100%,不适用此安排的相关条款;同时由于X矿业的收购方D公司与香港C公司并没有100%控股关系,所以也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经过多次的政策宣传和交流沟通,最终香港C公司对相关涉税事项予以确认,向税务机关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903万元。
04.
案例启示
企业跨境重组过程中非居民企业通常涉及股权转让是否及如何征税的问题,为此,需要深入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股权转让取得收入的时点、扣缴义务发生的时点、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汇率的适用等规定,同时纳税人还可能提出申请享受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待遇问题。
上述问题,可能由于非居民企业了解相关政策不够,而且股权转让作为偶尔发生的交易,企业对纳税义务容易简单理解并出现偏差,如认为只有收取了现金才需要缴税等,这些都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与企业的交流,提供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解决企业重组涉及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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