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外国公司与境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外国公司以全部劳务发生在境外为由,未在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认真调查,最终查实合同执行期间外国公司派雇员在华长期工作,已构成机构、场所,对其境内劳务所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W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设计的美国公司,2009年,W公司与天津A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劳务合同,由W公司向A公司提供海上油田的平台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处理、资料处理、建造期间的监督等咨询劳务。后期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明确W公司提供的主要是设计劳务。2009~2011年期间,W公司共从A公司取得咨询劳务收入907万美元。
案件处理
2012年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美国W公司从A公司取得一笔海上油田咨询服务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非常简单,W公司工作范围、责任、付款等重要条款无明细。A公司经理反复强调履行合同期间,W公司提供的劳务均在境外完成,没有人员来华。对于A公司的解释,税务机关认为疑点甚多。
疑点一:A公司与W公司分别为跨国石油公司和著名的国际承包商,双方没有规范明确的合同约定前期准备、现场监督、后期实施,不合常理;
疑点二:对于高达900万美元的海上油田服务合同,劳务提供方没有派员现场指导,不符合业务常规。
带着这些疑问,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一是走访国内设计公司掌握行内信息。税务人员走访了国内一家著名的B设计公司。据专业设计人员介绍,这种海上平台设计合同一般都有较为正式的合同范本。前期肯定会派人进行勘察。因为每一个海上油田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比如海浪大小、水深情况、油井分布、海底结构等情况;后期更是需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与协调,因为设计人员如不到现场进行协调,很难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此外还有很多设计细节,都是需要到现场进行设计的。
二是检查A公司内部相关资料搜集证据。根据B公司提供的思路,税务人员仔细查看了W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相关会议记录以及A公司对外结算凭证。结果发现,W公司提供的设计劳务,确是在美国完成的,每张图纸都注明了设计人、日期和设计地点,但A公司的结算账单和报销的飞机费、住宿费等明细资料显示,有W公司设计图纸上签名的设计人员的往来报销及住宿记录,而且相关会议记录也显示有W公司的设计人员参加。
三是积极谈判,并寻求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为全面掌握W公司来华提供劳务的情况,税务人员一方面根据掌握的相关情况与A公司积极谈判;另一方面与地方边防部门沟通,查询W公司人员出入境记录。
通过与A公司多次谈判,A公司最后提供了W公司所有来华人员的情况,该资料清晰地记录在2010~2011年期间,W公司共有4个设计人员长期在华工作,同时现场监督和协调等工作均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W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共计取得劳务收入783万美元。
由于W公司设计人员在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机构场所,且其停留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依据中美税收协定规定,W公司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我国对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有征税权。主管税务机关对于W公司在中国从事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所得按照15%核定利润率,非居民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323万元,并依法加收相应滞纳金。
案例启示
1.要善于运用多种渠道监控非居民税源。此案中,由于A公司在美国开设银行账号,对W公司的款项均直接在海外支付,无法用开具付汇证明监控税源,但税务部门通过税务审计,及时发现了对外支付费用的异常,从而追根溯源,追补了相关税款。
2.要注重行业对比分析。各类提供劳务一般均有行业特点,如普通建筑设计劳务一般可以通过远程提供,而海上油田设计则必须要现场支持。税务机关在调查处理时,应注重类似行业的对比分析,防止被虚假合同误导。
3.加强与企业的交流获取所需要的涉税信息,通过税收政策和法律责任宣传,打消纳税人认为配合税务机关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的顾虑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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